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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07-23
衛生署依據科學性之風險評估原則,修正「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」
為防止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食品危害國人飲食安全,衛生署業已訂有「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」之標準。由於近年內國際間已有更為完整之相關科學性評估及研究資訊,加上原標準之評估年代較久遠,國內相關膳食暴露風險之評估資訊業已更新,故經重新檢討,彙整專家學者及我國原子能委員會之專業意見後,衛生署已於101年6月29日公告「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」之修正草案,該等草案限值,較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(Codex)、歐盟及加拿大等先進國家均更為嚴謹,並展開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。
本次預告草案除修正原有碘及銫等放射性核種於乳品、嬰兒食品及其他一般食品之安全容許量外,並擴大新增鍶等七種放射性核種於食品中之限量規定,且針對不同類別食品,就相關限量標準之適用加以備註說明,包括乾燥或濃縮食品、茶葉及調味香辛料等特殊食品之適用規定等,使相關標準更為完整及合乎實際需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