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員登入會員註冊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員工專區TRU

     
知識分享
首頁 > 知識分享 >
2014-05-01
預告訂定「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」草案
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id=11070&chk=50bfc0c3-11e7-4b4b-972f-7bcde2be23c4¶m=pn%3d2%26cid%3d3%26cchk%3d46552e96-810a-42c3-83e1-bd5e42344633#.VWvu98-qpBd

為使包裝食品營養宣稱之相關規範更符合國人營養現況,並配合「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」之訂定,爰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權規定,擬具「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」草案,全文計八點,其要點如下:
 
一、 法源依據。(草案第一點)
 
二、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定。(草案第二點)
 
三、 包裝膠囊狀、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營養宣稱規定。(草案第三點)
 
四、 需再經復水或稀釋才可供食用、沖泡用之包裝食品,營養宣稱衡量基準及標示規定。(草案第四點)
 
五、 同一包裝食品有二項以上之營養宣稱規定。(草案第五點)
 
六、 應依公告規範進行營養宣稱規定。(草案第六點)
 
七、 包裝食品之「可補充攝取」營養素,欲敘述生理功能之規定。(草案第七點)
 
八、 列舉不適用本規定之食品。(草案第八點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