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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04-24
茶葉之農藥芬普尼殘留容許量依程序修正
食藥署再次澄清農藥芬普尼(Fipronil)尚未核准使用於茶葉,依食安法所定「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」係以正面表列方式訂定,未訂定容許量即不得檢出,如檢出微量易影響農產產銷及民眾恐慌,對於未准用作物之農藥容許量,參考歐盟及日本之管理模式,於99年12月依檢驗方法之檢出限量訂為容許量標準。考量檢驗分析方法會與時精進,因此,在此類容許量標準旁加註「*」:「指公告檢驗方法之檢出限量,如有修正檢驗方法,依最新公告者為準。」
 
食藥署於103年7月3日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,已將茶葉之農藥芬普尼檢出限量由0.005ppm修正為0.002ppm,並自即日生效,故自該日起殘留容許量由原來之0.005ppm準用為0.002ppm。食藥署再次強調,依規定目前茶葉之農藥芬普尼殘留容許量準用為0.002ppm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