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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04-27
發布修正「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」
食品藥物管理署(下簡稱食藥署)於今(27)日發布修正「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」,本次重點修正內容如下:
一、用於清洗食品器具、容器及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,使用後不再經清水沖洗且列於該標準附表一者,應符合附表一所規定之使用濃度限量。
二、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且列於該標準附表二者,應符合附表二所規定之殘留濃度。
    食品業者用於消毒食品、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,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6條之規定,落實自主管理,確認無下列情況:有毒、易生不良化學作用、足以危害健康或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等情形,必要時應提出相關安全性評估資料為佐證,以供查核;如係使用衛生標準規範之化學物質,則應依規定正確使用。食藥署將持續蒐集國際間之管理現況及評估資料,視必要性陸續增列管理規定。
    食藥署再次提醒,食品用洗潔劑係用以輔助、增加清潔效果,其使用應適量,並應確實依產品標示說明正確使用,以避免洗潔劑殘留而危害健康。    本次修正之詳細資訊,可至食藥署網站(http://www.fda.gov.tw)之「本署公告」查詢,歡迎多加利用。
 
本次重點修正內容如下:
一、用於清洗食品器具、容器及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,使用後不再經清水沖洗且列於該標準附表一者,應符合附表一所規定之使用濃度限量。
二、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且列於該標準附表二者,應符合附表二所規定之殘留濃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