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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05-04
食藥署因應茶飲事件之稽查情形暨管理政策說明
    針對茶飲料食安事件,本署再次呼籲茶飲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檢驗,並留存檢驗報告備查,同時為確保消費者飲用安全,中央暨地方啟動「市售連鎖手搖飲料業者稽查專案」聯合稽查,截至104年5月4日上午10時止,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總計出動507人次,查核680家次,抽驗362件茶葉原料或產品,共160件合格,其中­32件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,其餘仍檢驗中。不合格下架產品清單如附件,下架封存數量總計約31,131公斤。
 
    有關因應茶類產品農藥殘留事件,食藥署加強源頭管理及邊境管理之相關政策措施如下:
 
一、    加強邊境管制措施:
 
(一)   104年4月24日起針對4大茶類進口國(越南、中國大陸、斯里蘭卡、印度)實施逐批查驗6個月。
 
(二)   104年4月22日起針對其他國家輸入之大包裝茶類(超過3公斤)設定連續抽驗3批。
 
(三)   104年4月24日針對3個號列,品名有”茶”之4大進口國(德國、中國大陸、摩洛哥、斯里蘭卡)輸入產品,實施逐批查驗6個月。
 
(四)   104年4月16日針對3個號列,品名有”玫瑰”者,實施逐批查驗1個月。另,104年5月4日針對4月29日公告該項號列有”玫瑰”者,實施逐批查驗1個月。
 
二、    邊境管理強化及風險管控:
 
    食藥署於104年4月29日公告貨品分類號列1211.90.92.20-9 「香料用乾燥植物及植物一部分(包括種子及果實),不論是否已切割壓碎或製粉」號列之輸入規定為F01,並自即日起生效。食藥署說明輸入食用乾燥植物,如有專屬號列,應依專屬號列申請輸入並經食藥署食品輸入查驗合格始得輸入。無專屬號列者,依104年4月29日之公告,即日起輸入亦須向食藥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。輸入前述香料用乾燥植物若以非食品用途申請免食品輸入查驗,其輸入後不得流用於食品用途,違反者涉及申報不實、逃避查驗或攙偽假冒,將依違反情節依法處辦。
 
食藥署每週發布不合格資訊時,視同一產地不合格累計情形,對特定產地產品進行加強查驗或逐批查驗措施,並針對食安事件,對特定產地產品提高查驗機率。
 
三、    強化後市場監控及源頭管理溝通:
 
市售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,近年來已加強食用花卉類及茶類之抽驗比率,為加強源頭管理之成效,食藥署每年執行後市場農產品殘留農藥監測計畫,茶類列入衛生局例行抽驗作物,101至103年來共抽驗7,231件農作物,內含玫瑰花、菊花等食用花卉類共363件,其中60件不合格,不合格率為16.5%;茶類共287件,其中11件不合格,不合格率為3.8%。另,食藥署與農糧署藉由三部署會議平台溝通,強化源頭管控,輔導農民安全用藥。
 
四、    食藥署後續管理作為:
 
(一)        強制檢驗: 研擬要求具工廠、公司、商業登記之茶葉輸入業者,及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工廠自104年7月31日起實施強制檢驗。
 
(二)        追溯追蹤:研擬要求具工廠、公司、商業登記之茶葉輸入業者、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工廠自104年7月31日起實施追溯追蹤制度。另有關製茶業者亦將評估納入下一波實施範圍。
 
(三)        業者溝通:食藥署業於104年4月30日函請茶及咖啡飲料製造業者,加強注意原料來源之管控,並主動提供一級品管之作為供消費者參考,以維護消費者飲食安全。
 
    茶葉中檢出禁藥(如DDT),係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,食品含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,不得製造、加工、調配、包裝、運送、貯存、販賣、輸入、輸出、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,復依同法第49條規定,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,且同法第44條亦規定,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。。
 
    茶葉若檢出殘留農藥超過安全容許量,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,依同法第44條規定,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。
 
    食藥署持續督導各縣市衛生局執行食品稽查作業,依法嚴辦不法業者,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。食藥署呼籲相關業者,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,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主動通報所轄衛生局,辦理下架回收作業,避免產品流入市面,違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-300萬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