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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05-07
茶飲事件之最新稽查情形 (2)
針對茶飲料食安事件,為確保消費者飲用安全,中央暨地方啟動「市售連鎖手搖飲料業者稽查專案」聯合稽查,截至104年5月7日下午2時止,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總計出動661人次,查核801家次,抽驗388件茶葉原料或產品,完成檢驗326件, ­36件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,其餘仍檢驗中,下架封存數量總計約36,758公斤。今日經彰化縣衛生局通報新增不合格產品1件,不合格下架產品清單詳如附件,並修正清單部分內容並更新來源廠商及地點。
 
茶葉中倘檢出禁藥,係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,食品含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,不得製造、加工、調配、包裝、運送、貯存、販賣、輸入、輸出、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,復依同法第49條規定,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,且同法第44條亦規定,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。
 
茶葉若檢出殘留農藥超過安全容許量,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,依同法第44條規定,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