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附修正「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」
主任委員 林聰賢
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修正規定
一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生態環境與永續農業發展,辦理農糧作物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(以下簡稱補貼)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補貼標的為已通過農糧作物有機驗證,及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(以下簡稱友善耕作團體)所登錄之農民實際耕作經營之土地。
採密閉型環控設施經營之土地,不予納入補貼。
三、補貼之申請人,以下列各款所定者為限:
(一) 農民。
(二) 農業企業機構。
(三)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民團體、農場、畜牧場。但學校、公營機關(構)所經營之農場、畜牧場,不予補貼。
四、補貼基準及補貼期限如下:
(一) 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,依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(轉型期)所載有效期間,最長補貼三年,補貼基準如下:
1、生態獎勵給付:每年每公頃三萬元。
2、收益減損補貼:水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三萬元,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五萬元。
(二) 有機驗證土地: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三萬元,補貼期間三年。
(三) 登錄友善耕作土地: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三萬元,補貼期間三年。
(四) 有機集團栽培獎勵:有機集團栽培區內驗證通過之有機及有機轉型期土地,每年每公頃另予獎勵一萬元,獎勵期間三年。但公設有機集團栽培區不予獎勵。
符合下列各款設立條件者,有機集團栽培區召集人得檢附鄉(鎮、市)有機集團栽培區規劃書(附件一)、有機集團栽培區農民名冊(附件二)、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,向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申請成立有機集團栽培區,經初審所附資料有錯誤或缺漏情形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以書面通知補正,初審通過後,應提報本會農糧署審核,審查通過時,其結果由本會農糧署以書面通知申請人:
(一) 驗證土地毗連面積達五公頃、非毗連但相鄰面積達十公頃。
(二) 土地如屬承租者,其有效租期達二年以上。
(三) 驗證土地須符合二位以上之農民共同生產經營之事實。
(四) 具規劃完善之產銷通路。
五、補貼作業程序及辦理期程如下:
(一) 申請人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填具申請書(附件三)及檢附下列文件,向所屬驗證機構、友善耕作團體或本會指定之機關(單位)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:
1、國民身分證、設立或登記文件影本。
2、土地登記簿謄本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、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同意書等影本。
3、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、友善耕作團體開立之當年度友善環境耕作證明文件(內容應包括農民姓名、聯絡地址、土地地段地號、面積、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)影本,或經本會農糧署審查通過為有機集團栽培區之文件影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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