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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銷履歷最新公告
2025-01-21

【轉知】臺東縣政府公告之「臺東縣114年度強化產銷履歷溯源農產品安全管理實施計畫」




臺東縣 114 年度強化產銷履歷溯源農產品 安全管理實施計畫

  • 、 實施目的 為落實本縣農業永續發展精神,建立安全優質農業產銷體系,亦賡 續致力推動產銷履歷驗證制度相關輔導工作,提高消費者對本縣農 產品的信賴度與品牌形象,強化產業效能及競爭力,提昇農業附加 價值。
  • 、 實施期間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。
  1. 實施方法 一、計畫目標: 為擴大推動臺東縣(以下簡稱本縣)產銷履歷驗證面積,及建立農 產品安全管理與高品質之供應體系,於計畫實施期間內新申請或持 續推動產銷履歷驗證相關業務之農民及農民團體,臺東縣政府(以 下簡稱本府)委託「114 年提升臺東農產品品質委託專業服務案」 之得標單位辦理(下簡稱委辦單位)相關補助事宜。
  2. 二、補助對象: (一) 新申請戶:指計畫實施期間內新申請之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本縣農 產品經營者,包括:農民、農業產銷班、農場及依法設立或登記之 法人或團體(農民團體、農糧作物集團產區營運主體、具公司或商 業登記之農企業)。 (二) 重新評鑑戶:指驗證有效期屆滿後再取得驗證之本縣農產品經營 者,包括:農民、農業產銷班、農場及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 或團體(農民團體、農糧作物集團產區營運主體、具公司或商 業登記之農企業)。
  3. 三、補助項目及方式: (一) 補助作物類別:蔬菜、水果、雜糧、特用作物、稻米及蜂產類。 (二) 補助項目: 1. 驗證費:依「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機構收費上限」驗證 工作項目及執行驗證相關必要費用,依實際收費數額補助 三分之一。 2. 農糧產品檢驗費:僅補助農藥殘留檢驗費,依實際收費數 2 額補助三分之一,檢驗不合格及急件費用逾越收費上限部 分不予補助。
  4. 四、計畫總經費:440 萬元(經費有限預算用罄為止)
  • 、 申請規定及相關檢附文件
  1. 一、申請資格: 本縣農產品經營者,包括:農民、農業產銷班、農場及依法設立或 登記之法人或團體(農民團體、農糧作物集團產區營運主體、具公 司或商業登記之農企業),且申請驗證之耕地應坐落於本縣轄區 內。
  2. 二、申請期限:即日起至 114 年 11 月 10 日止,逾期不予受理。
  3. 三、申請流程:農產品經營者向產銷履歷驗證機構提出驗證申請,經驗 證通過後由驗證機構填具「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 菜類水果類稻米類蜂產類驗證補助費請領清冊」及「產銷履歷農糧 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稻米類蜂產類檢驗補助費請 領清冊」(如附件 1、2),併同檢附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、發票(收 據)影本、收費明細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存摺封面影本,予委辦 單位,並由其審查後核撥款項。
  4. 四、審查規定:由委辦單位辦理審查及經費核定,說明如下:
(一) 審查作業時間: 1. 第一階段:113 年 11~12 月、本(114)年度 1~4 月間(依產 銷履歷證書日期或發票收據日期)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,驗 證機構應於 6 月 10 日前將請領清冊及相關資料,彙送委辦 單位辦理審查;委辦單位須依限於 6 月 30 日前完成審核並 核撥款項。 2. 第二階段:本年度 5~10 月間(依產銷履歷證書日期或發票 收據日期)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,驗證機構應於通過驗證之 次月 10 日前將請領清冊及相關資料,彙送委辦單位辦理審 查;委辦單位於通過驗證之次月底前完成審核,並核撥款 項;至 11~12 月間(依產銷履歷證書日期或發票收據日期) 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,驗證機構請於次年度計畫核定公佈 後,再彙送請領清冊及相關資料予委辦單位(次年度得標廠 商)審核及核撥款項。
(二) 審查內容: 1. 申請驗證費和農糧產品檢驗費補助案件,委辦單位應審查 3 及核定下列資料: (1) 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,且農產品經營者單位名稱與 產銷履歷證書需相符。 (2) 驗證費和農糧產品檢驗費發票(收據)影本與收費明 細。 (3) 請領清冊(存摺戶名需與清冊記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 名稱一致)。 (4)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(集團驗證不須提供) (5) 核定補助驗證費。 (6) 跨區審查:產銷履歷證書登記地址之縣市與農產品經 營業者土地所在縣市應為臺東縣。
  • 、 相關注意事項
  1. 一、本計畫補助對象一律為設籍臺東縣農民且驗證耕地應坐落於本縣 轄區。
  2. 二、集團驗證(產銷班、農場等名義)應提供集團統一編號與集團之帳號, 且與清冊記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一致。
  3. 三、農糧產品若有延後採樣之情形,應依審查規定按產銷履歷證書日期 或發票收據日期送委託單位辦理。
  4. 四、申請經費應依審核通過之核定經費額度據以辦理,未符合計畫內容 之項目,除具特殊原因經本府機關首長同意者外,不予補助。
  5. 五、本計畫於實施期間,補助申請件數得視本府經費預算調整修訂之。
  6. 六、補助款請領清冊寄送委辦單位,以加速補助款核撥作業。
  7. 七、為配合年度計畫執行,驗證機構應將當年度 10 月底前案件於 11 月 10 日前送達委辦單位審查。
  8. 八、其他未盡事項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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