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焦點消息
2022-01-18

照過來~食品過敏原法規須知




什麼是食品過敏原?
某些人的免疫系統會對食物或食物中的特定成分視為外來物;免疫系統為了保護人體免於傷害,因此啟動了保護機制,進而引發一些過敏反應症狀,像是腸胃不適、皮膚發疹、紅斑、搔癢,甚至會造成低血壓、休克等嚴重反應。這些會造成過敏症狀的外來物即稱為食品過敏原。
 
衛生福利部公認之11類食品過敏原

  1. 甲殼類及其製品
  2. 芒果及其製品
  3. 花生及其製品
  4. 芝麻、葵花籽及其製品
  5. 牛奶、羊奶及其製品。但由牛奶、羊奶取得之乳糖醇,不在此限
  6. 蛋及其製品
  7. 堅果類及其製品:包括杏仁、榛果、核桃、腰果、胡桃、巴西堅果、開心果、夏威夷豆、松子、栗子等
  8. 含麵筋蛋白(麩質)之穀物及其製品。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、麥芽糊精及酒類,不在此限
  9. 大豆及其製品。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(脂)、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、植物固醇、植物固醇酯,不在此限
  10. 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,其最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
  11. 魚類及其製品。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,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,不在此限
 
食品業者應注意哪些事情?
根據衛福部於109年7月1日更新之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,只要是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,若含有任何受管制之食品過敏原,不論含量多寡,皆應依規定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,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。
前點醒語資訊,依下列方式擇一標示:

  1. 「本產品含有○○」、「本產品含有○○,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」或等同意義字樣。
  2. 品名載明「○○」,以此方式標示者,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應於品名全部載明。
若包裝食品未依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辦理標示,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,處 3 萬以上 300 萬以下罰鍰;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 28 條規定,處 4 萬以上 400 萬以下罰鍰;產品依第 52 條限期回收改正。
 
產品如共用廠房可能有致敏性物質非故意摻入,須標示過敏原嗎?如何標示
食品生產製程中應有適當避免交叉污染之管制措施,並應遵守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」規定,惟如食品生產製程中共同使用之廠房、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,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、食品添加物,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,建議載明「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,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○○」或等同意義字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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