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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法規
2015-08-28

104年「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」查核結果發布




 104年「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」查核結果發布
 

【發布日期:2015-08-28】
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及確認食品業者登錄內容正確性,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各縣市衛生局啟動「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」,總計查核227家業者,其中查有業者基本資料登錄不完全、未落實食品添加物管理(如未建立食品添加物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等)、食品良好衛生規範(GHP)不符規定等缺失處,經衛生局複查後均合格。另查產品標示不符規定部分,經移請產品負責廠商所在轄區衛生局處辦,目前尚有17家業者辦理標示改正中。截至目前本專案業已裁處新臺幣51萬元。
   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,「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」係針對全台227家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,進行登錄、追溯追蹤、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重點項目查核,常見查核缺失項目為未登錄販售食品添加物品項(如味精、小蘇打粉、香料等)、販售標示不符之產品、未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、販賣場所環境衛生及人員管理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(GHP)等,上揭違規事項均經衛生局複查合格。另有關產品標示符合性查核結果,目前尚有17家業者辦理標示改正中,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地方衛生局持續追蹤後續改善狀況。

   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呼籲,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,應向中央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登錄,始得營業;如經發現登錄不實、或未完成登錄作業且經要求限期改正、屆期未改正者,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-300萬元罰鍰。另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標示,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,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-300萬元或4-400萬元罰鍰。

資料來源:食品藥物管理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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